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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糧食安全!12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25-10-16

10月16日,《河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為河南保障糧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立足本省農業大省定位,全麵覆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調控、應急以及監督管理糧食安全保障活動

《條例》明確,落實糧食安全責任製,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在糧食生產環節,《條例》明確,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提質改造;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大中型灌區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養護。同時鼓勵種業科技創新,支持優良品種培育推廣,推廣智慧農業技術,鼓勵適度規模經營,通過價格、補貼、保險等政策保障種糧積極性。


糧食儲備與流通方麵,《條例》明確政府儲備與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職責邊界,實行分級儲備、專倉保管製度,完善儲備糧輪換機製和財政補貼政策。《條例》tichu,qianghualiangshiliutongjichusheshijianshe,wanshanduoshilianyunwuliuwangluo,dajianxiaomaijiaoyipingtaihedashujuzhongxin,tuidonghenanchengweiquanguozhongyaodeliangshiziyuanpeizhishuniu。


產業發展方麵,《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糧食文化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力度,鼓勵糧食種植、加工與旅遊、教育、文化、科普、休閑、養生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發展糧食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為做好糧食調控,《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機製,對糧食生產、經營和市場運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並發布糧食安全相關信息。




河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67號


《河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5年9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le保bao障zhang糧liang食shi有you效xiao供gong給gei,提ti高gao防fang範fan和he抵di禦yu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風feng險xian能neng力li,促cu進jin糧liang食shi產chan業ye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建jian設she農nong業ye強qiang省sheng,確que保bao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維wei護hu經jing濟ji社she會hui穩wen定ding和he國guo家jia安an全quan,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調控、應急以及監督管理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能力,發展糧食產業。

保障糧食安全應當踐行大農業觀、大食物觀,全方位、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係,持續滿足人民群眾和社會生產的需求。

第四條 落實糧食安全責任製,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保(bao)障(zhang)本(ben)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的(de)具(ju)體(ti)責(ze)任(ren),將(jiang)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工(gong)作(zuo)納(na)入(r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加(jia)強(qiang)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能(neng)力(li)建(jian)設(she),保(bao)障(zhang)糧(liang)食(shi)有(you)效(xiao)供(gong)給(gei),維(wei)護(hu)糧(liang)食(shi)流(liu)通(tong)秩(zhi)序(xu),促(cu)進(jin)糧(liang)食(shi)產(chan)業(ye)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行政、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統計等部門和氣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依法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耕地保護、促進糧食生產、應急等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製,采取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強糧食安全保障,完善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製。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支持多種所有製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生產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安全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支持糧食領域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促進糧食科技成果轉化和先進技術、設備推廣應用,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推進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消費全鏈條節約減損,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促進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節約減損,運用先進高效的設施設備,改善儲存運輸條件,提升加工工藝,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有效減少糧食損失損耗。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開展節約糧食宣傳教育,加強本單位食堂的管理,定期進行節約糧食檢查,糾正浪費行為。

第八條 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對耕地數量、質(zhi)量(liang)和(he)生(sheng)態(tai)實(shi)行(xing)全(quan)麵(mian)保(bao)護(hu),嚴(yan)守(shou)耕(geng)地(di)和(he)永(yong)久(jiu)基(ji)本(ben)農(nong)田(tian)保(bao)護(hu)紅(hong)線(xian)以(yi)及(ji)糧(liang)食(shi)安(an)全(quan)底(di)線(xian),嚴(yan)格(ge)落(luo)實(shi)耕(geng)地(di)占(zhan)補(bu)平(ping)衡(heng),確(que)保(bao)耕(geng)地(di)長(chang)期(qi)穩(wen)定(ding)和(he)永(yong)久(jiu)基(ji)本(ben)農(nong)田(tian)總(zong)量(liang)不(bu)減(jian)少(shao)、質量有提高和生態功能穩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等為重點,堅持新建和改造並重、數量和質量並重、建設和管護並重,分類、分區域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提質改造,逐步把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權責一致、責能一致原則,在鄉鎮履職事項清單中,明確高標準農田運營管護方麵的履職事項,健全農田工程設施管護機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大中型灌區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養護,統籌推進澇區治理、溝渠整治和坑塘水麵保護利用,保護和完善灌溉排水體係,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按照規定組織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並加強建設和管理,引導區內糧食生產者種植目標作物。

在完成糧食保供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因地製宜推廣科學輪作、間作套種、種養結合等種植方式,提高糧食生產者收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汙染源的監控,推進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複。根據耕地、水源受汙染情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並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四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糧(liang)食(shi)作(zuo)物(wu)種(zhong)質(zhi)資(zi)源(yuan)保(bao)護(hu)開(kai)發(fa)利(li)用(yong),鼓(gu)勵(li)種(zhong)業(ye)科(ke)技(ji)創(chuang)新(xin),支(zhi)持(chi)開(kai)展(zhan)育(yu)種(zhong)聯(lian)合(he)攻(gong)關(guan),培(pei)育(yu)具(ju)有(you)自(zi)主(zhu)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的(de)優(you)良(liang)品(pin)種(zhong);加強種質資源庫、良種繁育基地和種子服務體係建設,引導差異化育種;扶持糧食作物良種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強化種子市場監管,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製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糧食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糧食生產資料穩定供應工作,指導糧食生產者科學使用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引導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提高糧食單產和綜合生產效益。

第十六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大(da)對(dui)糧(liang)食(shi)生(sheng)產(chan)的(de)科(ke)技(ji)投(tou)入(ru),加(jia)強(qiang)先(xian)進(jin)適(shi)用(yong)的(de)糧(liang)食(shi)生(sheng)產(chan)技(ji)術(shu)試(shi)驗(yan)示(shi)範(fan)和(he)推(tui)廣(guang)應(ying)用(yong),鼓(gu)勵(li)農(nong)業(ye)信(xin)息(xi)化(hua)建(jian)設(she),提(ti)高(gao)糧(liang)食(shi)生(sheng)產(chan)信(xin)息(xi)化(hua)、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農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係,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培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提供培訓、技術指導、谘詢服務等方式,提高糧食生產者應用先進農業技術的能力,降低糧食生產、收獲等環節損耗,提升糧食產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糧食生產,發展龍頭企業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跟進、農戶參與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鼓勵和引導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糧食生產集約化。

支持構建麵向糧食生產者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促進糧食生產現代化。

第十八條 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jiaqiangnongyejixiehuazuoyejichutiaojianjiansheheweihu,gaishannongyejixiezuoyetiaojian,tuiguangpujiliangshishengchanjixiehuajishu,guliyanfaheshiyongfuhebendiliangshishengchantediandelvse、智能、高效農業機械設備,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製,加強幹旱、洪澇、低溫、高溫、風雹、台風等災害防禦防控技術研究應用和安全生產管理,加強糧食作物病蟲草害監測、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完善相關信息報告製度,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

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草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

第二十條 shengrenminzhengfuyingdangtongguoyusuananpaizijinzhichiliangshishengchan,jianliduichanliangdaxiandeliyibuchangjizhi,tigaoliangshianquanbaozhangxiangguanzhibiaozaichanliangdaxianjingjishehuifazhanzonghekaohezhongdebizhong,tiaodongchanliangdaxianzhongliangjijixing。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按照規定落實糧食生產者價格、補貼、保險等收益保障製度,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二十一條 糧食儲備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企業儲備包括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實行省、設區的市、縣分級儲備,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成上級下達的政府糧食儲備計劃,持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和管理方式,確保政府糧食儲備數量充足、結構合理、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高效。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儲備規模,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聯合下達。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與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運營管理機製。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

承儲設區的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離,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開。

第二十四條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

(一)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技術規範;

(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

(三)對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政府糧食儲備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

(四)執行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指標檢驗監測製度,保證政府糧食儲備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

(五)執行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製度,對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

(六)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製度。

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均衡輪換製度,優先安排輪換儲存時間較長或者接近不宜存的政府糧食儲備。

企業根據市場糧食產銷需求,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進行自主輪換。

鼓勵創新儲備糧輪換機製,探索改進儲備糧管理模式,實現儲備糧常儲常新。

第二十六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加jia強qiang糧liang食shi儲chu備bei基ji礎chu設she施shi和he智zhi能neng化hua監jian管guan平ping台tai建jian設she,強qiang化hua質zhi量liang檢jian驗yan新xin技ji術shu應ying用yong,推tui進jin倉cang儲chu科ke技ji創chuang新xin,運yun用yong綠lv色se智zhi能neng儲chu糧liang技ji術shu,降jiang本ben增zeng效xiao,減jian少shao糧liang食shi儲chu備bei損sun耗hao,提ti高gao政zheng府fu糧liang食shi儲chu備bei科ke學xue管guan理li水shui平ping。

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應當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政府糧食儲備的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貸款利息、動用價差虧損等相關財政補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監督檢查、質量檢測、信息化係統建設與運行等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二十九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確que保bao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宏hong觀guan調tiao控kong政zheng策ce的de貫guan徹che執zhi行xing,維wei護hu糧liang食shi流liu通tong秩zhi序xu,依yi法fa保bao障zhang糧liang食shi經jing營ying者zhe公gong平ping參can與yu市shi場chang競jing爭zheng,培pei育yu和he發fa展zhan統tong一yi、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與本行政區域糧食收儲規模和保障供應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並引導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調整,並及時協調重建,確保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總量、布局以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三十一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糧(liang)食(shi)和(he)儲(chu)備(be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應(ying)當(dang)落(luo)實(shi)國(guo)家(jia)糧(liang)食(shi)收(shou)購(gou)政(zheng)策(ce),鼓(gu)勵(li)和(he)引(yin)導(dao)多(duo)元(yuan)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開(kai)展(zhan)糧(liang)食(shi)收(shou)購(gou),加(jia)強(qiang)糧(liang)食(shi)收(shou)購(gou)管(guan)理(li),規(gui)範(fan)收(shou)購(gou)秩(zhi)序(xu),優(you)化(hua)收(shou)購(gou)服(fu)務(wu)。

因yin自zi然ran災zai害hai等deng不bu可ke抗kang力li因yin素su,造zao成cheng糧liang食shi不bu符fu合he質zhi量liang標biao準zhun或huo者zhe食shi品pin安an全quan標biao準zhun的de,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組zu織zhi收shou購gou處chu置zhi。有you關guan費fei用yong可ke以yi從cong糧liang食shi風feng險xian基ji金jin中zhong列lie支zhi,風feng險xian基ji金jin不bu足zu部bu分fen列lie入ru財cai政zheng預yu算suan解jie決jue。

第三十二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鼓勵對不同產地、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儲。

糧食經營者運輸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運輸技術規範,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對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 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jiaqiangliangshizhilianganquanjianduguanligongzuo,jianliliangshizhilianganquanzhuisutixi,wanshanliangshizhilianganquanfengxianjiancehejianyanzhidu,jianlijianquanbeiwuranliangshishougouchuzhichangxiaojizhi,fangzhibeiwuranhuozhebufuheshipinanquanbiaozhundeliangshiliurukouliangshichangheshipinshengchanqiye。

第三十四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並按照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經營台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麥交易平台和小麥大數據中心建設,推進河南成為全國小麥的價格指數中心和權威發布中心;優(you)化(hua)糧(liang)食(shi)資(zi)源(yuan)流(liu)動(dong)和(he)配(pei)置(zhi),推(tui)動(dong)糧(liang)食(shi)產(chan)業(ye)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和(he)高(gao)水(shui)平(ping)開(kai)放(fang),打(da)造(zao)全(quan)國(guo)重(zhong)要(yao)的(de)糧(liang)食(shi)資(zi)源(yuan)配(pei)置(zhi)樞(shu)紐(niu),主(zhu)動(dong)融(rong)入(ru)服(fu)務(wu)全(quan)國(guo)統(tong)一(yi)大(da)市(shi)場(chang)。

第三十六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培pei育yu和he發fa展zhan糧liang食shi市shi場chang信xin息xi服fu務wu體ti係xi,支zhi持chi各ge類lei組zu織zhi開kai展zhan糧liang食shi市shi場chang信xin息xi服fu務wu,為wei糧liang食shi生sheng產chan者zhe和he經jing營ying者zhe提ti供gong產chan銷xiao合he作zuo平ping台tai,引yin導dao本ben地di糧liang食shi企qi業ye與yu國guo內nei外wai糧liang食shi企qi業ye建jian立li長chang期qi穩wen定ding的de合he作zuo關guan係xi,鼓gu勵li企qi業ye建jian設she糧liang源yuan基ji地di、加工基地、倉儲物流設施和產業園區。

第三十七條 發揮交通運輸樞紐優勢在糧食流通環節的重要作用,完善公路、鐵路、水運相互銜接的多式聯運物流體係。推動內河港口建設,支持糧食航運碼頭建設,暢通淮河、沙潁河、賈魯河等跨省糧食物流通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糧食運輸能力。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調公路、鐵路、水路運輸企業在糧食收獲旺季、糧油應急保供等特殊時期,優先保障糧食運輸。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資源優勢,引導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發展糧食產業,促進糧食就地就近轉化,形成與糧食生產、糧食儲備和口糧需求相匹配的糧食產業布局。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產業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引導糧食企業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節糧減損,優化糧食產品結構,增加優質、營養以及功能性特色產品供給,因地製宜發展全穀物產業,滿足多元化糧食需求。

推進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建設現代化秸稈綜合利用產業體係,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農民增收。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延伸糧食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打造供應鏈,引導糧食企業通過基地建設、訂單收購等方式,與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製,支持糧食企業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糧食文化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力度,鼓勵糧食種植、加工與旅遊、教育、文化、科普、休閑、養生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發展糧食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品牌建設,加強糧食品牌培育,打造知名糧食品牌,支持創建小麥、玉米、稻穀、花生等大宗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全國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鼓勵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和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提升產品競爭力;開展品牌宣傳和產品推介,支持糧食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展會,提高糧食品牌影響力。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產業財稅、金融、保險、用地等支持政策,並統籌利用涉農政策、資金引導支持糧食產業發展。

落實糧食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

第六章 糧食調控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糧食安全監測預警機製,對糧食生產、經營和市場運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並發布糧食安全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糧食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糧食供求關係和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權限采取下列措施調控糧食市場:

(一)發布糧食市場信息;

(二)實行政策性糧食收儲和銷售;

(三)要求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四)組織投放儲備糧食;

(五)引導糧食加工轉化或者限製糧食深加工用糧數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中地方財政分擔的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保護農民利益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級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糧食現貨、期貨市場發展,支持糧食批發市場、糧食交割倉庫等建設,鼓勵糧食期貨品種上市、交易,建設全球糧食交易和期貨價格中心。

支持糧食期貨交易所優化交易規則,健全風險規避機製,推進“保險+期貨”等產品創新,增強糧食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功能,推動糧食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引導糧食企業提升期貨市場參與能力,通過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等手段應對價格波動,有效規避經營風險。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糧食應急管理體製要求,加強糧食應急體係建設,健全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製,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糧食應急工作。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製定糧食應急預案。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製定,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生物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需要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出(chu)現(xian)糧(liang)食(shi)應(ying)急(ji)狀(zhuang)態(tai)時(shi),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應(ying)當(dang)服(fu)從(cong)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的(de)統(tong)一(yi)指(zhi)揮(hui)和(he)調(tiao)度(du),配(pei)合(he)采(cai)取(qu)應(ying)急(ji)處(chu)置(zhi)措(cuo)施(shi),協(xie)助(zhu)維(wei)護(hu)糧(liang)食(shi)市(shi)場(chang)秩(zhi)序(xu)。

第五十一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恢複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補償。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應急糧源及其倉儲、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應急保障措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強糧油應急加工能力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配備應急加工設備,保障應急加工需要。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協同聯動和信息共享機製,提高風險防範預警和發現處置能力。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開展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

(四)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六)對有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信用體係建設,建立糧食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根據信用記錄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具體實施對設區的市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製情況的考核。

設區的市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保障監管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設備,保障執法效能。

第五十八條 單位、個人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完成政府糧食儲備計劃;

(二)未落實國家和本省糧食收購政策;

(三)擠占、截留、挪用糧食風險基金;

(四)未按照規定啟動糧食應急預案、采取處置措施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

第六十一條 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糧(liang)食(shi)和(he)儲(chu)備(bei)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及(ji)其(q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違(wei)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有(you)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的(de),對(dui)負(fu)有(you)責(ze)任(ren)的(de)領(ling)導(dao)人(ren)員(yuan)和(he)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處(chu)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製止和處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收購、銷售計劃,造成政府糧食儲備計劃未落實;

(三)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各級政府糧食儲備;

(四)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拒不執行或者違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規定;

(二)未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

(三)未按照規定保障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安全。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玉米、稻穀、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雜糧包括穀子、高粱、大麥、蕎麥、燕麥、青稞、綠豆、馬鈴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四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範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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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發布微信公眾號、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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