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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欺詐真假混賣現象層出不窮 二手交易平台亂象調查

時間:2023-08-16

□ 法治日報記者 溫遠灝

“原本隻想出手兩張禮品卡,沒想到卻攤上了一件糟心事!”近日,北京居民鮑女士向《法治日報》記者反映,其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遭遇了一樁令人難以置信的交易欺詐:買家拍下其售賣的星巴克星禮卡後“卷卡失蹤”,遲遲不付款。她提出維權後,平台方的事後幹預也以“追損失敗”而告終。

如今,隨著電子商務和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買賣閑置物品成為許多人的選擇——不少用戶都像鮑女士一樣,在“買家”“賣家”的角色中切換。

然而,因網絡欺詐、貨不對板、真假混賣、xujiajiaoyidengxianxiangcengchubuqiong,yonghutiyanhechanpinzhiliangjunnanyidedaochongfenbaozhang。zaiershoujiaoyizhong,ruhecainengbaozhangxiaofeizhedequanyihezijinanquan?zaoyuwangluoqizhahougaizenmeban?pingtaishifouyinggaidanze?duici,jizhejinxinglecaifang。

網上銷售虛擬商品

遭遇卷卡失蹤騙局

今年7月,鮑女士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掛了兩張星巴克星禮卡,售價380元(麵值共400元)。一位買家通過消息頁麵聯係稱想購買,隨後平台頁麵顯示“買家已拍下”,鮑女士以為買家“已經拍下並付款”,於是給了對方卡號密碼。可她隨後發現,買家隻是拍下了商品,並沒有進行後續付款操作。

“dangshimaijiafanfubiaoshiyipaihao,cuicuwogeitakahaohemima,rangwowuyiweiduifangyijingpaixiabingfukuan,keyijinxingxiayibucaozuo,yushijiubakahaohemimageileduifang。”鮑女士說,直到15分鍾後,她看到係統跳出的提示才知道,對方隻是拍下了商品,並未付款。

由於是虛擬產品,獲取卡號密碼即可使用,鮑女士趕緊聯係買家,催促對方付款,但對方卻是“已讀不回”。“我wo意yi識shi到dao自zi己ji可ke能neng遭zao遇yu了le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騙pian局ju,想xiang立li即ji凍dong結jie訂ding單dan,卻que發fa現xian無wu法fa操cao作zuo。隨sui後hou,我wo又you試shi圖tu聯lian係xi客ke服fu,但dan客ke服fu不bu在zai工gong作zuo時shi間jian,無wu法fa及ji時shi解jie決jue問wen題ti。”鮑女士說。

次日,鮑女士聯係平台客服,詢問如何舉報騙子買家。客服告訴她,因為拍下未付款,因此訂單未生成,隻能選擇“有資金損失,非平台訂單交易”的選項進行舉報,並且舉報需要3個工作日判定。同時,客服還表示,如最終追損成功,該賬號不會有任何處罰,因為“不存在欺詐行為”。

經過一天半的等待,平台判定鮑女士舉報成立,但最後仍然以“兩次追損失敗”告終。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買家往往更容易麵臨被欺詐的風險。

來自湖南邵陽的李女士平時喜歡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淘東西,但貨不對板的問題讓她最為頭疼。今年3月,她在某平台上看中了一幅裝飾畫,但收到商品後發現,賣家展示的商品圖片和實物嚴重不符,而且畫框已破損。

她趕緊聯係賣家,但對方告知她就是這幅畫,不接受退貨。向平台投訴後,客服稱建議和賣家協商解決。“這幅畫掛也沒法掛,退又退不了,白白扔了還可惜,隻能放在雜物間裏。幸好商品價格也不太貴,但總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李女士說。

現實中,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22年度中國二手電商消費投訴數據與典型案例報告》顯示,2022年全國二手電商用戶投訴問題中,退款問題占比最高,達22.08%;其次為商品質量,占比14.61%;排在第三的是網絡欺詐,占比11.04%。

有業內人士指出,隨著用戶需求的多樣化,二手電商平台中商品的售後、賣家的服務質量以及交易效率等局限性愈加明顯,其供應鏈與貨源管理很難統一,交易雙方極易產生糾紛。

平台稱非執法部門

無法保證追回損失

“平台頁麵上僅顯示‘買家已拍下’,容易讓人誤認為買家已經完成所有步驟,且沒有任何預警功能,15分鍾後才提示對方未付款,聊天界麵的這種係統提示是否具有誤導性?舉報後處置期最長為3個ge工gong作zuo日ri,在zai此ci期qi間jian是shi否fou對dui問wen題ti賬zhang號hao有you所suo處chu置zhi?此ci外wai,平ping台tai的de追zhui損sun手shou段duan是shi外wai呼hu,即ji通tong過guo電dian話hua和he短duan信xin要yao求qiu對dui方fang返fan還hai財cai產chan,這zhe種zhong形xing式shi追zhui損sun成cheng功gong的de可ke能neng性xing極ji低di,而er且qie僅jin兩liang次ci追zhui損sun就jiu放fang棄qi了le幫bang助zhu受shou害hai者zhe維wei權quan,也ye沒mei有you提ti供gong其qi他ta任ren何he處chu理li渠qu道dao,這zhe是shi否fou盡jin到dao了le平ping台tai義yi務wu?”鮑女士對二手交易平台的舉報和監管機製提出了疑問。

記者就上述問題聯係某二手交易平台客服,對方回複稱:duiyucileixuniwupin,jianyimaijiazaikandaoyifukuanshicainengfahuo,fouzeduifangnadaokahaomimahoujikeshiyong。ruguomaijiajujuefukuan,keyijijixiangpingtaifankui。jingquerenshushi,pingtaihuiduixiangyingzhanghujinxingxiangguanchuzhi,baokuoxianquanhedongjie。duiyuzhuisun,pingtaihuijijilvxingzhize,danyinweipingtaibingfeizhifabumen,wufabaozheng100%能追回。隻能通過電話形式,如果對方拒不處理,平台會對賬戶進行處置。

記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多名網友反映,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掛出購物卡後,經曆了與鮑女士同樣的遭遇——先假意拍下,在不付款的情況下騙取賣家卡號密碼等信息。僅在黑貓投訴上,關於某知名二手交易平台的投訴就達9萬多條,糾紛類型集中表現為網絡欺詐、網絡售假、貨不對板、售後服務等。

在北京中凱(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強看來,在買家拍下商品並提交訂單成功時,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賣家因為將“買家已拍下”detishiwurenweimaijiayiwanchengfukuanerfahuo,keyikanzuoshiruyuelvxinglehetongyiwu,danshimaijiashoudaohuohoubufukuan,shuyuweifanhetongyuedingdexingwei,erbushipingtaidejiaoyianquanloudong。

“在發生糾紛後,雙方應及時通過調解、投訴、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chenqiangjianyi,duiyuershoujiaoyipingtaieryan,yingjinyibuwanshanjiaoyiguizehetousujubaotujing,jiaqiangduipingtaineiyonghudeguanli,qieshibaohuhaomaijiahemaijiadehefaquanyi,yingzaoyifayouxudejingyinghuanjing。

網售商品貨不對板

可能構成交易欺詐

如果在二手交易平台買到的商品貨不對板,可否按照“交易欺詐”要求賣家三倍賠償?

“隨著二手物品交易的規模快速壯大,因二手物品交易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複雜。”陳強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退一賠三”規則的前提在於,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主體應屬於“經營者”。

“從性質上來說,二手商品並非新品,商品原貌本身無法鑒別,所以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商品範疇。”陳強認為,如果二手商品存在部分瑕疵,但不影響商品的正常使用,這與售假、販假類的交易存在本質的區別。消費者通過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應當對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能簡單認定是“交易欺詐”。

陳強說,在現實交易中,當然也不乏存在以賣二手商品為名,行規模化、批量化經營銷售為實的二手交易賣家,這類交易與傳統意義的二手商品的偶發性、少量性交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並不當然排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實施的《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認定進駐二手交易平台銷售商品的賣家是否屬於經營者,關鍵還是要判定,該賣家是否利用平台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陳強說,如果賣家偶爾出售自己購買或使用過的二手商品,不屬於利用平台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則不屬於“經營者”的範疇;如果賣家長期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對同類產品進行多次重複銷售,相當於把平台作為自己經營商品的平台,那麼就應納入“經營者”的範疇,則可能構成交易欺詐。

如果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對(dui)此(ci),陳(chen)強(qiang)認(ren)為(wei),平(ping)台(tai)確(que)實(shi)很(hen)難(nan)在(zai)海(hai)量(liang)的(de)交(jiao)易(yi)中(zhong),保(bao)證(zheng)對(dui)每(mei)一(yi)筆(bi)具(ju)體(ti)交(jiao)易(yi)進(jin)行(xing)完(wan)備(bei)的(de)監(jian)管(guan)和(he)風(feng)險(xian)防(fang)範(fan),但(dan)是(shi)這(zhe)並(bing)不(bu)意(yi)味(wei)著(zhe)可(ke)以(yi)逃(tao)避(bi)責(ze)任(ren)。根(gen)據(ju)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法(fa)第(di)三(san)十(shi)條(tiao)規(gui)定(di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采(cai)取(qu)技(ji)術(shu)措(cuo)施(shi)和(he)其(qi)他(ta)必(bi)要(yao)措(cuo)施(shi)保(bao)證(zheng)其(qi)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wendingyunxing,fangfanwangluoweifafanzuihuodong,youxiaoyingduiwangluoanquanshijian,baozhangdianzishangwujiaoyianquan。pingtaiyingdangcaiqubiyaocuoshiduicileiwangluozhapianxingweijinxingyufang、消除和救助。

“如果對違法詐騙行為,平台消極應對、不作為,將承擔連帶責任。”北京觀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傑認為,對於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非經營用戶,平台應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聯係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並對這些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用戶對於自身交易安全也不能掉以輕心,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要在交易過程中注意商品詳情、保留交易證據。”李傑說,當平台難以解決問題,需要訴諸司法程序時,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將是維權者的堅強後盾。